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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奇,男,1974年4月15日出世,住浙江省。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四川省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会理县看守所。
2015年7月份,宋某奇到西昌黄水结算7万元鸡款后便乘坐大巴脱离西昌并躲藏,期间选用替换手机号码、躲藏行迹等方法逃避债款,直至2017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捕获。
指控现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状况阐明、扣押决议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辨认笔录及图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依据证明。
被告人宋某奇辩解称,赊欠饲料款是用于养鸡场的建造和运营,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没有骗取钱财的成心。
另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宋某奇租借第三个养鸡场所后,对该场所进行了较大规划的建筑、改造和扩建。2015年1月30日,马某1中止与宋某奇间连续赊销饲料联络后,二人尚有连续现金买卖饲料行为。2015年3月,张某1中止向宋某奇供应饲料后,2015年4月11日、5月31日,宋某奇先后两次共向张某1付出过饲料款45000元。在办养鸡场期间,2015年1月付某投入5万元、2015年3月倪某1投入5万元、2015年4月杜某1投入8万元与宋某奇协作养鸡,宋某奇供应鸡苗、场所、饲料、禽药、饲养技能等。宋某奇脱离时,养鸡场内尚有鸡约6000余只(其间3000只系协作养鸡人的鸡)及一些鸡场用具,后上述产业被倪某1等人拉走。
1、受案登记表、归案状况阐明证明,2015年7月28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马某1等人报案后,2017年6月8日21时许,宋某奇在成都车站被捕获。
2、刑事指控状、借单、欠条证明,张某3、张某1、马某1等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指控。
3、被害人马某1的陈说证明,2014年4月,宋某奇在“大湾”的养鸡场因乡民以污染为由要求搬家,我就帮他找了陈某1(张某2)家的地,他们签定租借合同,并于2014年9月开端建筑养鸡场。后养鸡场正式运营,宋某奇说他初期投入大,困难,让我先赊销鸡饲料,等鸡卖后结账,并称他与张某3的账已结清,我赞同了,我总的向他供应了40多万元约100余吨饲料,他连续付出过我5、6万元。2015年1月31日,我最终一次向他赊销鸡饲料后,我让他出具了一张借到34万余元的借单,约好还款期限为1年。他向我赊购饲料期间,他的鸡场内有1万只左右制品鸡,还有4000只左右的小鸡。我中止赊货后,宋某奇用现金向我买卖过2、3万元的饲料。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说证明,2015年2月,宋某奇说他在南阁乡凉桥村2组开了一家养鸡场,之前他从马某1处买的鸡饲料鸡食用后死得较多,计划从我处购买成都正大牌鸡饲料。后在我的要求下,宋某奇带我到他的养鸡场实地看了下,我赞同了。其时他给我订的40吨,约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我将鸡饲料拉到鸡场后,宋某奇说他困难,先欠着货款,等有钱时与我结算,我赞同了。约过了一月,我先后两次找宋某奇要款,他共付出了我5万元,并要求我持续供应40吨饲料,鉴于他有10万元货款未付,我只发了价值7万余元的饲料,但他仍是拖欠货款,我就中止供货。2015年4月11日、5月31日宋某奇两次共向我付出过饲料款45000元。2015年6月18日,结算后,宋某奇向我出具了13万元的欠条,我是看到他鸡场有10000多只鸡,规划不错,才赞同短期赊欠饲料的。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宋某奇叫我出资20万元与他合伙办养鸡场,他每年最少给我7万元分红,我赞同了。后来我和宋某奇找到南阁乡南阁村1组“大湾”蔡某1家的养猪场,以我的名义和蔡某1签定了租借合同,8000元房租宋某奇出的,另我还出资6、7万元钱将猪舍改为鸡舍。2014年2月底,宋某奇让我拿10万元给他,他去买了10000只鸡苗和饲料,后来他又从我处拿去10万元作为我入股资金。2014年8月,因乡民反映鸡场太臭让咱们搬家。宋某奇就到“十三公里处”找了一家羊舍作为养鸡场,但那里的乡民也不让养鸡,宋某奇又到凉桥村2组租了一个空位来养鸡。咱们养的鸡大部分是从昆明进货来的脱温鸡(刚孵化出来约20天左右进行脱温的小鸡),养大后作为产品鸡对外出售,这些脱温鸡咱们养得有2万只左右。我与宋某奇间没有书面合同,养鸡场第一次搬走后我不想合伙,屡次找宋某奇退款,但他推诿了。
7、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左右,我向宋某奇交纳8万元的出资款后在他的养鸡场养鸡,他每个月以15元一斤的价格卖1000只小鸡给我,并供应场所、饲料及技能,我将小鸡饲养75天后,他以10元每斤收回,鸡款扣除场所费及鸡饲料、鸡药费后结算,但他确保我1000只鸡赚5000元。第一批鸡养到75天结算刚好保本,第二批和第三批小鸡合计2000只直到他脱离会理都没收回,后来这2000只鸡死了只剩1000只被我出售了。
8、证人倪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我在宋某奇的鸡场打工,担任帮他办理养鸡场和工人。杜某1、倪某1、付某到宋某奇养鸡场合伙养过鸡。宋某奇走时,鸡场还有3000多只小鸡,约有1000只被杜某1卖了,剩余的被倪某1拉回家了。
9、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新年宋某奇叫我到他的养鸡场养鸡,他供应我鸡苗、场所和饲料,并担任鸡病的防备和出售,他每月以15元每斤供我1000只脱温鸡,收我1000元场所费,饲料由宋某奇供应,医治鸡病的钱另算。2015年3月,我拿了5万元给宋某奇后开端养鸡,5月因死的鸡较多,我的鸡就按10元每斤卖给宋某奇,4月份养的鸡也卖了。7月17日,我将5月份的鸡拿到黄水卖得12000元。联络不到宋某奇后,6、7月的鸡被我拉回家了。
10、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我出资3万元购买了1680只鸡苗在宋某奇饲养场养,后因办理太辛苦,我决议这批鸡养大就不养了,宋某奇赞同,后因鸡苗还有一月才干出售,我又出资了2万元。2015年4月,宋某奇打电话说我养的鸡已悉数出售,但鸡款没拿到,我估量约有2万元赢利,现宋某奇欠我约7万元。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至7月,我在宋某奇的饲养场打工,首要担任开车运送。我7月13日宋某奇去黄水结账就没回来。养鸡场一向维持在4000至5000只鸡。宋某奇脱离后,姓杜的合伙人拉了2000只去卖,别的4000只被倪某2拉走,这些鸡共价值20余万元。鸡场别的还有冰箱、冰柜、两台发电机、电视机、饲料加工机、饲料搅拌机。冰箱、冰柜、饲料搅拌机被我拿回家了,大发电机、电视机被倪某2拿走了。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咱们在宋某奇的养鸡场打工,现他还欠我家30900元薪酬。杜某、倪某1与宋某奇合伙养鸡。宋某奇走后,鸡场里还有4000左右半大鸡,这些鸡全被倪某2、倪某1等人运走了。宋某奇养鸡的饲料开端是在马某1家拿的,后边是在正大牌饲料处拿,最终是在通威饲料拿的。
1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至7月,我在宋某奇的养鸡场帮倪某1养鸡。2015年7月13日我送宋某奇到西昌黄水结算鸡款他就没回来。宋某奇的饲料开端是从马某1处进购的万千牌饲料,后又从张某1处购买正大牌饲料,最终从张某3处购打通威牌饲料,只要张某3处的鸡饲料是现金买卖。宋某奇脱离后鸡场内的3000多只小鸡被倪某1拉走了。这些鸡共值8万元左右。别的鸡场还有两台发电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个冰柜。
14、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宋某奇在南阁办养鸡场我就在他处进购鸡。我向他进购的鸡分两类,一类是大发鸡每斤9.5元,黑鸡每斤12元,总的鸡款约100多万元,有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时是银行转给倪某2的农村信用社卡。2015年3月我向宋某奇进购了三次鸡,总的鸡款8.3万元,5至6月我分三次向倪某2的卡上打了6万元,尚欠7.3万元,7月16日我将这钱交给了宋某奇。
15、证人蔡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我把养猪场租给陈某1和小宋养鸡,租期从2014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止,租金第一年8000元。他们在养猪场坝子里搭了些简易的房子作鸡舍和寓居。后因养鸡太臭,村上、乡上找我让他们搬走了。
16、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我将羊圈租给小宋养鸡,租金16000元每年,他是2014年6月14日出场的,在我家养了4个月,2014年10月脱离,因养鸡太臭,村上、乡上找我让他搬的,我收了5300元租金。
1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宋某奇是2014年8月16日租我家南阁乡养猪场的,租期五年,租金10万元,2015年7月宋某奇跑了,我家没收到租金。
19、调取依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宋某奇在各银行的开户状况及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买卖明细。
20、饲养场租借协议书、猪舍租借合同证明,被告人宋某奇租借陈某1、蔡某1场所养鸡。
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借记卡明细清单证明,载明倪某2的借记卡转帐状况。
22、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图片证明,被告人宋某奇对三处养鸡场进行了辨认。
23、欠条、借单证明,被告人宋某奇因欠饲料款向张某3、张某1、马某1出具欠条、借单状况。
25、被告人宋某奇供述,2014年年头,我在会理县南阁乡蔡某1的猪圈开办养鸡场,后因当地人说污染大,我把鸡场搬到凉桥村一羊圈处,当地的人也说污染大,最终我把鸡场搬到了一处空位。第一次办养鸡场期间,陈某1出资20万元合伙,别的陈某1出资6万多元改造了猪圈。杜某1、倪某1和付某是第三次开办养鸡场时来出资协作的,杜某1出资8万元,倪某1出资5万元,付某出资5万元向我购买小鸡,我供应场所、饲料、禽药、饲养技能,帮忙出售。开办养鸡场时我自己投入30万元,其间,2014年开办养鸡场时出资了15万元左右,用于鸡药款、鸡苗款、饲料款及日子开支。第2次投入15万元左右。第三次办养鸡场的运作资金是我第2次养鸡出售后取得的。在“大湾”开办饲养场时,所需的鸡饲料大部分是在张某3处购买,张某3不给我供货后,我就在马某1处进购,马某1也不给我供货后,我又到张某1处进购。
2014年4、5月,饲养场第一次搬家后鸡苗很多逝世,饲养场呈现亏本,到2015年1月,饲养场已欠张某3饲料款15万元,欠马某1饲料款34万元,后来又欠张某113万元。陈某1在第一次搬家时提出退伙,我赞同了,但没退其出资款20万元。2015年7月,陈某1、马某1、张某3、张某1追债比较凶猛。杜某1、付某、倪某1参加出资养鸡场后,鸡得病后很多逝世,养鸡场现已捉襟见肘,我知道后边亏本越大,所以去西昌郭某2处结算了7万元出售款后,暂时发生一走了之的主意,然后封闭手机,坐轿车到了达州市,办理了新手机号。我赊购的饲料,绝大部用来喂食鸡场的鸡,只要1、2吨在客户买鸡时转卖给客户,价值约5000元。脱离会理时,养鸡场有大大小小鸡6000余只,有2000仅仅杜某1的,1000仅仅倪某1的,我自己的有3000余只,其他的还有一个冰箱、冰柜、两台发电机、一台电视、一个饲料加工机等。
本院认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首要检查行为人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其片面上有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客观上是否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本案被告人宋某奇,虽在负有债款的状况下,从马某1、张某1处赊购饲料养鸡,欠款金额达47万余元,并于2015年7月15日结算原出售制品鸡货款7万元后携款躲藏,但据此并不能得出宋某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定定论。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奇犯合同诈骗罪的依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宋某奇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在会理县境内开办养鸡场,且因环境问题先后进行过2次搬家,宋某奇对开办的养鸡场进行了建筑、改造和扩建,有固定资产投入,后养鸡场一向生产运营,即宋某奇无虚拟现实的行为。案涉当事人马某1、张某1向宋某奇赊购饲料时,二人均到宋某奇的养鸡场实地检查其养鸡场规划后才赞同宋某奇先付出部分饲料款,两边间的连续购销、赊销行为系两边当事人意思共同的民事合意行为,宋某奇收到饲料后将饲料绝大部分用于鸡场养鸡,无贱价转卖或变卖行为,后在养鸡场生产运营过程中,宋某奇未能付出饲料款,不能必定得出宋某奇在签定合同时无履行合同才能。宋某奇向马某1、张某1赊购饲料时,宋某奇是否隐秘债款状况,仅有马某1、张某1各自陈说宋某奇称其已付清前期饲料款,无其他依据佐证。且本案马某1、张某1自动停止与宋某奇间的连续赊销饲料联络后,宋某奇除向马某1及其妻子出具附有告贷期限的借单外,与马某1尚有连续的现金购买饲料行为,与张某1尚有两次付出货款行为,后宋某奇带着的金钱系其结算的原制品鸡出售款。综上,本案现有依据不能证明宋某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景象,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故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被告人宋某奇犯合同诈骗罪的依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奇关于自己不存在骗钱成心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本案所涉债权债款问题系民事法律调整的领域,当事人可经过民事途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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